国家发改委印发 《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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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1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《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》。
《管理办法》规范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、建设、考核等有关要求,细化了有关程序;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省级发展改革委、示范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,压实各方责任;提出了在年度总结评价的基础上,建立有奖有罚的激励约束机制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,形成示范区全周期闭环管理;制定了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,细化了示范区申报及考核评估要求。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,示范区在中西部或东北地区设立,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市(含地级市、地区、自治州、盟、直辖市所辖区县,以下简称地市)。示范区总数控制在20个左右,原则上每个省(区、市)不超过1个。
示范区创建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符合国家发展规划、区域重大战略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、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。
(二)区位交通条件良好。位于主要经济发展轴带,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较强,交通、能源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,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。
(三)产业发展基础扎实。有1 个及以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,省级开发区等承接产业转移平台较多,产业布局合理,特色产业优势明显,配套能力较强。
(四)产业承接潜力较大。矿产、能源、土地、人力等资源丰富,要素成本具有比较优势,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。(五)开放合作基础较好。经济外向度较高,与周边地区经济联系紧密,跨区域产业对接合作具备良好基础,区域内部协同发展加快推进。
(六)发展环境良好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,政策环境优良,省市政府出台有关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举措。
(文章来源:大河财立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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